本报讯(记者 赵岩 通讯员 张夏意)为加强对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的保护,引导演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建院以来涉及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征、裁判规则、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并提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意见建议。
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764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歌曲节目,舞蹈节目,话剧、歌剧、地方戏等戏剧节目,相声、快书、评书等曲艺节目,杂技、魔术、马戏等杂技艺术节目以及综合性综艺节目等。涉诉主体范围广泛,以文娱企业为主。从起诉主体来看,既包括继受权利主体,又包括原始权利人。从被诉主体看,主要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与表演者个人。涉诉侵权行为多样化,线下与线上行为相叠加,权利人往往对线下与线上的侵权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案件侵权认定复杂化。例如,被告未经授权,在街头公开场所演唱他人歌曲,同时全程录制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后又将录制的短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原告对前述行为同时主张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媒体产业的发展情况、演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分析,近几年传统演艺行业也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呈现出线上线下并举、台上台下打通、数实相融相生的新趋势,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实时性、传播内容海量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演艺类型,演艺节目在互联网上被传播与利用更易引发纠纷。同时,演艺作品创作流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导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创作主体权利意识不强,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也是引发侵权之诉的原因。推动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是实现“演艺之都”建设的重要一环。“我们建议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行业主体规范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演艺行业各类主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赵长新表示,全社会要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通过教育培训、媒体宣传、公益演艺活动等多种途径,引导社会公众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此次发布会还发布了九个典型案例,明确了“真人秀”节目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侵害表演者权利、综艺节目未经表演者许可使用其歌曲表演作为背景音乐侵害表演者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合理的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等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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